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51号
申请人:岳启彩。
被
申请人:杨兆金。
原告岳启彩诉被告杨兆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岳启彩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兆金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岳启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