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执848号

彭俊与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俊,邓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彭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邓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在彭俊申请执行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军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彭俊申请执行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人彭俊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波

审 判 员  熊绍柏

代理

审判员  邱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焱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