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财保198号申请人湘乡市恒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法定代表人周文峰。被申请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郭怀仲。申请人湘乡市恒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支付物业服务费,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448.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周涟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望春门办事处望春南路燕兴五期商住楼2B栋XXXX(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006X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喜申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乡市恒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喜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冯 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