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816号
原告:叶润军,男,汉族,自由职业,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联系号码:.某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分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负责人:邱永传邱某,公司经理。
被告: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责任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光黄某,董事长。
原告叶润军诉被告百汇分公司原告叶某诉被告百汇分公司、百汇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诉讼中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润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叶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军撤诉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润军负担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黄积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梁炉丹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