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3民初2148号
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村二组1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23576220663F。
负责人:周连云,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树雄,呼图壁县园户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马守清,男,回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呼图壁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守清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广林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承担。
审判员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