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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749号之一

林敏与张根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敏,张根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敏,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张根仁,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张根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张根仁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张根仁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张根仁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根仁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俞珍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