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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特10号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宝军等3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军,李红,李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特10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宝军,男,1978年3月18生,汉族。被告李红,女,1976年6月1生,汉族。被告李淑华,女,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