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特10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宝军,男,1978年3月18生,汉族。被告李红,女,1976年6月1生,汉族。被告李淑华,女,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宝军、李红、李淑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