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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537号

赵振北与王林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振北,王林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537号原告赵振北,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林贵,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赵振北诉被告王林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6日,赵振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振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振北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