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537号原告赵振北,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林贵,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
原告赵振北诉被告王林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6日,赵振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振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振北负担。
审 判 长 常红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