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异8号异议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7号楼3B-1号。法定代表人赵祥楚,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庆一,男,壮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玉泽,行长。被执行人防城区旅游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防城区旅游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德伟
审 判 员 许德宝
人民陪审员 陆雄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