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79-1号
申请执行人:桂海全。
被执行人:潘国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国宏银行帐户存款1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 全 百度搜索“”
桂海全与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79-1号
申请执行人:桂海全。
被执行人:潘国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国宏银行帐户存款1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 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