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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执978号

谢莲娣与顺昌县第三建筑公司追索退休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莲娣,顺昌县第三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谢莲娣,女,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周世顺,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被执行人顺昌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赵守卿。本院在执行谢莲娣申请执行顺昌县第三建筑公司追索退休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顺昌县第三建筑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名下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无法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仲案字(2005)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

审 判 员  郑 彪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