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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614号

宋尚坤与孙世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宋尚坤,孙世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14号

原告:宋尚坤。

被告:孙世太。

原告宋尚坤与被告孙世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孔兰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