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14号
原告:宋尚坤。
被告:孙世太。
原告宋尚坤与被告孙世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孔兰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丽委
宋尚坤与孙世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14号
原告:宋尚坤。
被告:孙世太。
原告宋尚坤与被告孙世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孔兰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