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100-01号
申请人:张勇。
被
申请人:岳培彦。
原告张勇与被告岳培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勇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培彦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岳培彦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