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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100-01号

张勇与岳培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勇,岳培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100-01号

申请人:张勇。

被

申请人:岳培彦。

原告张勇与被告岳培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勇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培彦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岳培彦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