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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08-1号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08-1号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3083号。负责人魏立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南路138号,注册号:911306001059407604。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经理。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506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6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车辽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