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富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216.64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