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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558号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园桥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富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216.64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