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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467-2号

连云港丰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丁以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丰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丁以珍,董浦生,吴娟,董浩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67-2号执行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连云港丰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6569-5,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联营仓库)。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以珍。被执行人董浦生。被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董浩然。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丰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丁以珍、董浦生、吴娟、董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丰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丁以珍、董浦生、吴娟、董浩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浦生、丁以珍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东王集乡元邦村房屋及地土【房屋所有权证号﹕灌房权证东王集字第××号,灌房权证东王集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灌国用(2008)第2909号、灌国用(2013)第1449号】。因该暂无处置条件。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吕在春执行员徐明山执行员牟宗友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姚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