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30号申请人吕晓林,烟台开发区联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晓政,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身份号码3706861983********。委托代理人于恋水,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建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晓林与被申请人于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晓林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人吕君宏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银芝小区24号楼1号内4号房产查封的申请,并另行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0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担保人吕君宏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银芝小区24号楼1号内4号房产的查封,并移交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吕君宏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银芝小区24号楼1号内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