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44号原告邢某,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齐,淮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大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