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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644号

邢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44号原告邢某,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齐,淮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大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