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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511号

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与练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练坚,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PuaSeckGuan,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天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敏。

上诉人练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练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