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曹松华,男,汉族,1977年06月24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殷仁水,男,汉族,1971年05月02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舒新苗,女,汉族,1978年04月3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曹松华与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9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9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曹松华,因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曹松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执1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