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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107号

曹松华与殷仁水、舒新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松华,殷仁水,舒新苗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曹松华,男,汉族,1977年06月24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殷仁水,男,汉族,1971年05月02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舒新苗,女,汉族,1978年04月3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曹松华与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9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9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曹松华,因被执行人殷仁水、舒新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曹松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执1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