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甜甜,女,1996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甜甜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赵甜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甜甜到武陟县朝阳一街李某1的批发部,乘人不备,将床铺下的2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2、2015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甜甜到武陟县沁河路农家糊涂饭店,将顾客武某放在柜台上包内的三星NOTE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32元。案发后,手机已退还被害人。3、2015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甜甜到武陟县沁河路天语招待所院内东二楼张某的租房处,乘人不备,将张某钱包盗走,内装7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已退还于被害人。4、2015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甜甜到武陟县三阳乡中封村口杨某的小卖部,将店里杨某一件衣服口袋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已将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5、2015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甜甜到武陟县小董乡高村,进入李某2的小商店内,将柜台抽屉内和东里间货架上的2202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发还于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赵甜甜共计盗窃五次,盗窃的财物共计260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甜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武某、张某、杨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接处警记录、武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赵甜甜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抓获。有抓获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甜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甜甜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甜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甜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2015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4日至,计2日予以折抵。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