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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013号

刘延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延安,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刘延安。

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证:7810642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韦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