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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059号

秦勇与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勇,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059号原告秦勇,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丽丽,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勇与被告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对被告蒋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秦勇负担。

审判员  吕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