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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申39号

王学林与赵兴波、谢海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学林,赵兴波,谢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申3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学林,男,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绍广,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兴波,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

被告:谢海涛,男,柱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海,辽源市房地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学林与被申请人赵兴波、原审被告谢海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林申请再审称,(2015)辽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该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学林主张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并没有提供新证据予以佐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学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学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 利

代理

审判员 吴 俊

代理

审判员 齐 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