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云兰,女,汉族,59岁。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盛和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兰诉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兰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83元,此款于2016年9月6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谢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