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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字第1691号

刘云兰诉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云兰,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云兰,女,汉族,59岁。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盛和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兰诉被告广汉齐兴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兰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83元,此款于2016年9月6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谢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