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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476号

张志成与王���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成,王陈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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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王陈胡,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18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陈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陈胡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赵振东

审判员 徐庆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