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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初500号

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商务厅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广东省商务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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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500号

原告: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B区*号之三F1。

法定代表人:黄志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商务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广东外经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职务,厅长。

原告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恒通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铁文

代理

审判员  林 彦

人民陪审员  谭惠芬二〇一六年九��六日

书 记 员  严椰铭侯天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