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7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负责人李红。被告黄洪良,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邱玉琼,女,汉族,1967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黄洪良、邱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