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民初1565号

曹安院与吴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安院,吴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65号

原告:曹安院,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静,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院诉被告吴静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安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曹安院负担。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孔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