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65号
原告:曹安院,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静,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院诉被告吴静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安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曹安院负担。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孔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