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大自然城市家园1幢2002层东首,组织机构代码:07164840-2。
法定代表人:易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二工业区(乐清市达华汽车修配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959942-6。
法定代表人:王兴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清江镇亨乾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844181-1。
法定代表人:干微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兴高,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胡银青,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贤琴,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王兴高、胡银青、郑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清江镇享乾口工业区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另外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清江镇享乾口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330382-106-238-GB00005);查封被执行人胡银青名下车牌号为浙C×××××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号:LGXC34CG0B1141297,发动机号:SKL7520)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郑贤琴名下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号:WDBWK5EAXAF230824,发动机号:27294231470086)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拟将被执行人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清江镇享乾口工业区的房产移送拍卖,但由于该公司存在大量违章建筑,本院发函给乐清市住建局咨询权属过户问题及处置建议,但乐清市住建局回函未明确相关事宜;对于该房产,需先明确能否过户后再行处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耀塑料有限公司、王兴高、胡银青、郑贤琴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1466405.43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