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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693号

欧阳润兵与祁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润兵,祁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润兵,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祁宏伟,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46535.5元(含执行费11748元),已执行200000元,未执行746535.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祁宏伟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祁宏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人身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祁宏伟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纪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