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23执364号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波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修文县。法定代表人邢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富,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谢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谢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及利,诉讼费1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波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执行人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23执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彭金畅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