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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624号

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米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24号原告米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新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