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24号原告米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新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
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24号原告米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新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