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砖瓦厂。负责人高瑞生,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郝永,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砖瓦厂诉郝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磴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砖瓦厂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永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砖瓦厂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