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560号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德顺。
被告:于亮。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德顺、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朝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