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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38号

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古文与南昌市荣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荣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荣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彩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

被执行人:张古文,男,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古文与南昌市荣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古文履行(2016)赣04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7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熊守明

审 判 员  邓怡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灵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