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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2858号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思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858号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洪客隆商业街D栋2区。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思梅。

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梅达成一致。

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 卿

代理

审判员  刘子薇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温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