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88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男,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颖,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涅格麦提·阿马提及其辩护人陈颖、翻译乃色如拉.艾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称认识山东众冠钢板公司业务员,可以帮助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订购钢材,后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先后以支付钢材定金及货款为由,从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71800元后逃匿。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先后使用“海达尔”、“丹尼”、“阿里克”等假名,自称哈萨克斯坦外商,虚构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经理,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以现金付款为名,向被害人汪某某、祖某某等经营户骗得567210元价值的毛巾、袜子、电视机等货物后逃匿。现已追回价值人民币32.896万元的货物返还被害人。指控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辩解:1、其收到过阿依努尔·苏吾尔37万元人民币事实,但其与阿依努尔·某某是合作关系,其订货后,将钢材交给了丹尼,其没有诈骗。2、其用“海达尔”、“丹尼”、“阿里克”名字到市场订货,是想从阿里克、阿里夫处拿回100多万元资金,而不是骗货。辩护人陈颖提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曾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过欠条给阿依努尔·某某,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力向山东厂家支付货款,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对阿依努尔·某某无诈骗的故意,该起事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属民事纠纷。对公诉机关其余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称认识山东众冠钢板公司业务员,可以帮助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订购钢材,先后以支付钢材定金及货款为由,从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71800元后逃匿。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先后使用“海达尔”、“丹尼”、“阿里克”等假名,自称哈萨克斯坦外商,虚构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经理身份,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以现金付款为名,向被害人汪某某、祖某某等经营户骗得货值567810元人民币的毛巾、袜子,电视机等货物后逃匿。被害人被骗货值分别为:汪某某27390元、祖某某26560元、俞某某26000元、刘某某47520元、朱某某26000元、邱某某25600元、彭某某20000元、袁某某30000元、宣某某32400元、戚某某31600元、周某某30240元、王某某30000元、徐某某29600元、余某某32155元、何某某26995元、郭某某28240元、陈某某34800元、廖某某31630元、陈某某31080元。案发后,已追回328960���的货物返还被害人,其中被害人俞某某26000元、刘某某47520元、朱某某26000元、邱某某25600元、彭某某20000元、袁某某30000元、宣某某32400元、戚某某31600元、周某某30240元、王某某30000元、徐某某296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与涅格麦提·阿马提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12日相识。2014年1月8日,其和客户及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山东众冠钢板有限公司,后其将农行卡交给涅格麦提·阿马提购买车票,涅格麦提·阿马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从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3万元,经事后质问,涅格麦提·阿马提表示作为定金以后冲减。客户返回乌鲁木齐表示要购买钢材,之后其先后付给涅格麦提·阿马提定金99800元,加上之前的3万元,要求涅格麦提·阿马提按照客户确定的产品规格和数量安排生产。2014年3��16日,涅格麦提·阿马提称产品已经生产完工,承诺在2014年3月底可以在上海港码头交货,询问余款何时支付,其又支付了4万元美金。2014年4月5日,其安排王某某到山东厂家查看发货情况,才得知山东众冠钢板有限公司没有收到定金和货款的事实。2、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订单、名片、监控截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11月13日,自称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的海达尔(联系电话1565751****,经辨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6560元的32台液晶电视。2015年11月15日,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B区268号时,海达尔收货后称未带现金,下午转帐付款,后海达尔借口周末不转帐,要求到11月17日付款,后海达尔关机失去联系。其按海达尔所留名片地址找到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三楼46号时,发现没有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后其报案的事实。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订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11月10日,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经理的海达尔(联系电话1565751****,经辨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7390元的33台电视机。2015年11月15日,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B区268号时,海达尔收货后称货款未到,第二日才能付款,后海达尔借口美金未兑换出来,要求到11月18日付款,后海达尔关机失去联系。其按海达尔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三楼46号,该处的老板称之前也发现过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冒用该地址订货,也没有海达尔此人,要其报案,后其发现其所送的货物于11月15日下午3时被海达尔运出义乌��的事实。4、被害人俞芬芳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6年1月19日,自称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的丹尼(联系电话1308397****、1308395****,经辨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浴巾,并要求在同月23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丹尼收货后称下午付货款,到下午时,丹尼太忙,要求次日上午10时付款,后又借口礼拜日货款无法到帐,后丹尼关机失去联系。其按丹尼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长春7街26号时,该处办公的外贸公司工作人员称已经有数人找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也没有丹尼此人,后其报案,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在其离开10分钟后就被丹尼运走的事实。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订单、名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6年1月19日,自称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的丹尼(联系电话1308397****、1308395****,经辨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47520元的毛巾,并要求在同月23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丹尼收货后称太忙,要求次日转账支付,后又借口礼拜日货款无法到帐,到11月25日下午,丹尼就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按丹尼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三楼46号时,发现被骗,后其报案的事实。6、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6年1月20日,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的丹尼(联系电话1308397****、1308395****)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23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丹尼收货后称货款下午转账到其帐户,最迟在11月25日到帐,到11月25日中午,丹尼就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按丹尼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三楼46号时,发现被骗,后其报案的事实。7、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6年1月19日,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的丹尼(联系电话1308397****、1308395****)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56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23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丹尼收货后称货款下午统一到市场支付,后丹尼又借口没时间,次日支付,到第二日,又借口周日无人上班,到11月25日支付,后丹尼就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按丹尼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三楼46号时,发现被骗,后其报案的事实。8、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6年1月20日,自称义乌市阿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翻译的一男子(联系电话1308397****、1308395****)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23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44号后面打包处时,该翻译收货后称货款晚上转账,后该翻译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按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长春7街26号时,发现被骗,后其报案,货物被公安机关追回的事实。9、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订单、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11日,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于��(联系电话1306466****)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一楼116-117号时,于让收货后称货款明天支付,次日于让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按所留名片的地址找到义乌市工人北路689号外贸商务大厦903室时,发现被骗,该大厦只有七层,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C区一楼116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就被拉走,后其报案的事实。10、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9日,自称ALIK的男子(联系电话1306466****、1310589****,经辨认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24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ALIK收货后称货款下午支付,后ALIK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地点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被拉走,后其报案的事实。11、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10日左右,自称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克(联系电话1310589****)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16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阿里克收货后称太忙,货款次日支付,次日,阿里克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被拉走,后其报案,货物被公安机关追回的事实。1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10日左右,自称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克(联系电话1310589****)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024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阿里克收货后称太忙,货款会付到其帐户内,后阿里克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被拉走,后其报案,货物被公安机关追回的事实。1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11日左右,自称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克(联系电话1310589****)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阿里克收货后称下午付款,后阿里克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被拉走,后其报案,货物被公安机关追回的事实。1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4月10日左右,自���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克(联系电话1310589****)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9600元的袜子,并要求在同月14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阿里克收货后称下午付款,后阿里克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A区一楼4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已被拉走,后其报案,货物被公安机关追回的事实。15、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1月31日左右,自称乌兹别克斯坦人的富拉得国际贸易公司的Danne(联系电话8518****,经辨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4155元的收音机,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要求在2月6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Danne收货后称身上货款不足���周未公司无人,要求其周一到公司拿货款,当其周一到位于稠州北路999号370室的Danne公司后,发现不存在该公司,Danne也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当晚就被拉走,后发现有六、七个经营户被同一人所骗,但公司的名称、地址、老外的名字不同,送货地址一样,还有电视机等物,后报案的事实。1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2月2日下午4时左右,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安托尼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夫(联系电话8518****,1315795****)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28595元的面盆,并支付了1600元定金,要求在2月6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16-117号时,阿里夫收货后称2月9日支付货款,后阿里夫关机失去联系,当其找到位于稠州北路999号370室的阿里夫公司后,发现不存在该公司。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C区116-11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当晚就被拉走,后发现有六、七个经营户被同一人所骗,但公司的名称、地址、老外的名字不同,送货地址一样,后报案的事实。17、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1月31日下午4时左右,自称义乌市亚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的吾米提(联系电话8518****,1317387****)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0240元的面盆,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要求在2月6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吾米提收货后称2月9日支付货款,后吾米提关机失去联系,当其找到位于义乌市长春八街102号公司后,发现不存在该公司。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C区116-117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当晚就被拉走,后发现有六、七个经营户被同一人所骗,但公司的名称、地址、老外的名字不同,送货地址一样,后报案的事实。1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订单,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左右,自称哈萨克斯坦人的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阿里夫(联系电话1308566****)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5250元的锁具,并要求在2月7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C区116号时,阿里夫收货后称次日支付货款,后阿里夫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C区116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当晚就被拉走,后发现有六、七个经营户被同一人所骗,但公司的名称、地址、老外的名字不同,送货地址一样,后报案的事实。19、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订单、收条、名片,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2月1日下午4时左右,自称义乌市比拉坦国际贸易公司的瓦里斯(联系电话1308566****,8518****)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3630元的锁具,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要求在2月7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瓦里斯收货后称周一支付货款,后瓦里斯关机失去联系。后其找到送货的地点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得知所送的货物当晚就被拉走,当其找到位于义乌市长春七街85号公司后,发现不存在该公司,后报案的事实。2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2015年1月底左右,自称义乌市亚里克国际贸易公司的男子(联系电话1317550****)到其店面,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1080元的梯子,并要求在2月7日交货。其将货物按要求送到义乌港二楼D区344号时,该男子收货后称周一到其店里支付货款,后该男子关机失��联系,后报案的事实。2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义乌港二楼B区268号的仓管员。2015年中旬,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经辨认)曾将三十几件电视机的货物堆放其仓库门口,当时其以为是B区269号仓库的货物,后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将货物打包后拉走。次日,开始有经营户到其仓库核实“海达尔”、“阿里克”及贸易公司,在其告知没有该客户和收到货物后,经营户报警的事实。2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山东众冠钢板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1月份,涅格麦提·阿马提与阿依努尔·某某及一客户到其公司考察,因涅格麦提·阿马提骗阿依努尔·某某说与其关系特别好,阿依努尔·某某就将定货一事及定金8万元交给涅格麦提·阿马提后回到乌鲁木齐,涅格麦提·阿马提在其公司住了一星期后也离开。后阿依努尔·某��向其催货,其如实告知涅格麦提·阿马提没有在其公司订货,也没有支付定金,公司也没有安排生产的事情,后阿依努尔·某某派王红处理订货之事,并要求涅格麦提·阿马提将剩下的货款汇到其公司,后因涅格麦提·阿马提联系不上,其公司未收到订货款,未安排生产的事实。23、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王红、柯斌的汇款证明,证明被害人阿依努尔·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1月19日、3月17日分别汇款人民币49900元、49900元、242000元给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的事实。2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处扣押袜子、毛巾,已分别返还被害人袁某某、宣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邱某某、俞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事实。25、抓获经过,证明伊宁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26日在伊宁市党���附近将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抓获的事实。26、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的供述,证明其因被合伙人阿里克骗了100多万元,亲戚朋友向其催帐,其想到义乌市场骗货销售后归还借款,后用阿里克公司的名义,冒充哈萨克斯坦外商,使用阿里克(英文名ALIK)、海达尔(英文名HAIDAR)、丹尼(英文名DANNE)等假名,每次都使用新手机号码,向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户订货,然后随便找个仓库门口进行收货,骗取经营户的袜子、液晶电视机、毛巾、收音机、五金、面盆、锁等货物,货物到手后,即停用手机号码,并将货物出手后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的事实。27、身份证明,证明有关当事人身份属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及其辩护人陈颖提出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违法所得人民币61065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其中阿依努尔·某某371800元、汪某某27390元、祖某某26560元、余某某32155元、何某某26995元、郭某某28240元、陈某某34800元、廖某某31630元、陈某某31080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涅格麦提·阿马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樟仁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鲍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