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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808号

田某某诉肖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1808号原告田某某,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肖某某,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忠义,龙凤区彤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忠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被告肖某某出狱的儿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导致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原告田某某没有房屋,被告肖某某主动承诺离婚后每月给原告田某某500元房屋租金,直至原告田某某再婚时止。现原告田某某没有再婚,被告肖某某只给付到2016年3月份并不再承担给付义务,故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某依法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给付原告田某某房屋租金500元的义务,并由被告肖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肖某某起诉被告田某某每月支付500元房屋租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肖某某不予支付。本案在庭审中,原告田某某举证如下: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明被告肖某某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我500元房屋租金,直至我再婚为止。被告肖某某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一栏中,“男方支付女方每月500元房屋租金”此项是原告田某某胁迫被告肖某某,被告肖某某为了离婚而迫不得已达成的此赠与条款,现被告肖某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经常到大庆市采油三厂脑血管医院复查诊断,致使被告肖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产生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被告肖某某的正常生活,因此被告肖某某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肖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田某某及被告肖某某的陈述,可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原告田某某受被告肖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22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处理时进行约定:“男方支付女方每月500元整租房屋租金,如女方再婚,男方则停止支付。”现因被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起不再支付该款项,故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某依法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给付原告田某某房屋租金500元的义务,并由被告肖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肖某某与原告田某某协议离婚,因原告田某某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双方并无其他财产分割,致使原告田某某生活困难,故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肖某某每月给付原告田某某租房屋租金500元整,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该条款规定的经济帮助期限是有一定期限的,并非是长期性的。虽被告肖某某辩称该约定系受胁迫、并非是自愿行为,但被告肖某某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向法庭提交其经济情况恶化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肖某某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肖某某每月给付500元租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的给付期限在4年内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某某从2016年4月起每月25日之前自行给付原告田某某房屋租金500元整,给付至2020年4月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苹苹

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

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