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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136号

李石克与陈占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石克,陈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136号

原告:李石克,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陈占良,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

原告李石克与被告陈占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石克于2016年8月30日以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石克撤回对被告陈占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石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箫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