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136号
原告:李石克,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陈占良,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
原告李石克与被告陈占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石克于2016年8月30日以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石克撤回对被告陈占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石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箫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