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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583号

农业银行与蔡德成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蔡德成,乔春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法定代表人于霄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双楠。被执行人蔡德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乔春辉。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德成、乔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德成、乔春辉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贷款本金40万元、案件受理费5120、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北林支行向抵押人蔡德成、乔春辉返还他项权利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笫(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0)北二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