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1397号

侯某与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某,王某某,某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97号原告侯某。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洪升,经理。

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明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思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