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9201号
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执行董事。
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8日起以货款10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31日,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施工用途为东阳市江滨南街八华南路西地块及相应单价、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等内容,签约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供货。经双方对账,截止2014年5月8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289万元,后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8月8日分别支付了货款80万元、1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09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8日起以货款10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9元,由原告东阳市杜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98元,由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