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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224号

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市恒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恒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224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1578808431。

法定代表人:廖淑仁,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恒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垾火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30871E。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恒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小池园墩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