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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500号

朱元昌与邢跃武、邢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元昌,邢跃武,邢爱红,乔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500号

原告:朱元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跃武,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爱红,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会芳,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元昌诉被告邢跃武、邢爱红、乔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朱元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元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元昌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