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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连尧与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栓法,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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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栓法,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被执行人:张安乐,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被执行人:闫玉堂,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法定代表人郝七斤,该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李连尧与被执��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给被执行人张安乐、闫玉堂、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首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