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10号
原告:安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娜,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矛盾冲突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毛传玉
代理
审判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宁方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