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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210号

安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10号

原告:安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娜,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矛盾冲突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毛传玉

代理

审判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宁方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