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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300号之四

吕春庆与王朝卫、王宏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春庆,王朝卫,王宏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3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吕春庆,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朝卫,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宏乾(又名王红乾),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春庆与被执行人王朝卫、王宏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朝卫、王宏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春庆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朝卫所有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朝卫的vivoXplay5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