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献,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珂,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连祝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国献诉李珂、王红霞、连祝兵、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珂、王红霞、连祝兵、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