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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5民督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申请莫贵华、莫贵荣等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莫贵华,莫贵荣,莫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2625民督2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218270935U,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中段。负责人杨建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牟长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莫贵华,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马关县。被申请人莫贵荣,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马关县。被申请人莫贵军,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马关县。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莫贵华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申请人莫贵荣、莫贵军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等在案为据。现贷款逾期,尚欠借款本金11459.42元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莫贵华、莫贵荣、莫贵军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贷款11459.42元及同期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莫贵华、莫贵荣、莫贵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1459.42元及同期利息。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莫贵华、莫贵荣、莫贵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有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国荣 来自